|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 |
| 发布日期:08-08-09 内容来源: 论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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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决策服务的,是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发展基础教育的方针政策,满足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校园规划用地和校舍面积指标,保证学校建筑的安全、适用、经济,并注意美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从各地经济、技术、自然、交通条件、人民群众的生活习俗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规划一次建成,如确有困难时可分期建设,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第九条 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初小为4班,30人/班;完小为6班、12班、18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中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体育器材室;完小设置普通教育、音乐教室、乐器室、自然教室、仪器准备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兼会议室)、学生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二、初中: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准备室、化学药品库、劳动技术教室、图书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语言教室、语言资料室、多功能教室、电教器材室(兼放映室)、微型计算机教室、微机辅助室、风雨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兼体育教师办公室)。 第十二条 行政教学办公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学办公室、少先队部室、值班室(兼单身教工宿舍);完小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中:设置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 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括下列用房: 一、小学:初小设置教工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小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二、初中:设置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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