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 改善村镇生 产、生活环境 ,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 ,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 ,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 , 是指市、县政府驻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 , 是指村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沿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各种建设、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等) 。
村镇规划区的范围 , 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 全面规划 , 正确引导 , 依靠群众 , 自力更生 ,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 逐步建设 ,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区 域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
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委员会是县、区人民政府的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 )负责编制村镇的规划 , 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
( 三 ) 负责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 ;
( 四 )负责村镇房产管理 ;
( 五 ) 监督检查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
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
( 六 ) 负责村镇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 七 ) 负责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 八 ) 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 ;
( 九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 ,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 , 推广先进技术 , 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村镇体系规划。
县、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的村镇体系规划。
第十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主编制 , 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 一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 , 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 , 统筹兼顾 , 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 二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约关系 ,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 , 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